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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四)
市纪委常委 正县级纪检监察员 傅学兴
第四个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措施
一、违反主体责任追究的情形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或者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的;
(二)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隐瞒不报、阻挠调查的;
(四)对群众反映的违反廉洁从政、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或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
(六)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且经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以致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
(七)对下级党委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二、违反主体责任追究的方式
党委(党组)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违反监督责任追究的情形
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1)对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或者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的;(2)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隐瞒不报、阻挠调查的;(3)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且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
(4)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5)对群众反映的违反廉洁从政、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没有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6)对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7)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违反监督责任追究的方式
(1)纪委(纪检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2)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实行“一案双查”,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调查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实施责任追究,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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